【承辦律師】 何春景律師
【關鍵詞】 故意傷害;檢察院抗訴;無罪
【案情簡介】
被告人胡某、王某在家中的樓梯上因故與被害人孫某發生口角,爭執中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發生推搡,致使被害人從樓梯上摔下,被害人孫某于案發當日被送往120急救,于10月11日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被害人因外傷加之情緒激動等引起高血壓性腦出血導致的死亡。
胡某以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后,犯罪嫌疑人胡某的家屬為其能重獲自由,委托我所何春景律師擔任其辯護人。經何春景律師的有效辯護,一審被告人無罪。后東麗檢察院提起抗訴,認為現有證據可以確實充分的證明胡某參與共同傷害犯罪,認為原審法院認定胡某無罪是錯誤的,經過何春景主任的辯護,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根據指控可能涉及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辯護要點】
辯護人總辯護觀點:無罪辯護。論述如下:
一、現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人胡某客觀上實施了傷害行為。
根據被害人陳述以及證人證言來看,被害人孫某的陳述以及證人張某某的證言在細節上存在很大的差異,被害人陳述胡某是用凳子將其砸傷,而證人證言中確顯示胡某并未毆打張某。
因此,現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人毆打了被害人,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當事人應作無罪處理。
二、主觀上,當事人胡某并沒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
案發當時,胡某僅僅是去被害人家串門,因被害人與一男一女在家中發生爭執并互相撕扯,并與多名鄰居一起勸說被害人,王某才離開現場,其僅僅是出于鄰居之間睦鄰的行為。所以胡某并非具有故意的目的。
【裁判結果】
經過何春景律師的有效辯護,一審無罪,二審檢察院提起抗訴,經何春景主任辯護,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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