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王雪莉律師
【關鍵詞】 非法集資罪、獲罪輕判、刑事辯護
【案情簡述】
被告人陳某于2006年至2008年,以利誘方式公開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485萬余元,并將其中的163萬元用于賭博及個人高消費。后被查獲歸案。一審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做出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30萬元。被告人陳某不服,提起上訴。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辯護要點】
陳某提出上訴后,要求家屬委托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王雪莉律師為辯護人。辯護人經過會見當事人、閱卷以及審查一審判決,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向法庭提供了內容詳實、說理充分的辯護意見書,被二審法院采納,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某人民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本案,兩名辯護人在庭審中充分發表質證意見和辯護意見,指出證據存在的重大瑕疵和不充分之處。法院再次作出有罪判決,但刑期有所減少。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再次做出有罪判決,但刑期減為有期徒刑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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