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行為是以引誘、教唆、欺騙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由此可見,本罪的行為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1)引誘他人吸毒。這里的引誘,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含有毒品的物品讓他人吸食,或者以向他人進行鼓動等方法,勾引、誘使、拉攏本無吸毒意愿的人吸毒。
(2)教唆他人吸毒。這里的教唆,是指以宣揚吸毒后的體馴、示范吸毒方法和勸說、授意、慫恿等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產生吸毒的意圖進而吸毒。
(3)欺騙他人吸毒。這里的欺騙,是指暗地里在藥品中摻入毒品供他人吸食,使他人不知不覺地染上毒癮。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客體是他人。這里的他人,是指從未吸毒的人,或者曾經吸食但已戒除的人。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2020 版權所有:行通律所
津ICP備 11005639號
公安備案 12010402000900
技術支持:onnuoIAD
電話咨詢
微信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