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 王雪莉律師
【關鍵詞】 走私辯護、走私犯罪、發回重審
【案情簡述】
被告人陸某伙同被告人孫某某、張某某逃避海關監管,走私進口普通貨物和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偷逃巨額稅款,被海關部門查獲。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 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三)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條 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五十七條 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辦案過程】
被告人陸某被一審法院判處走私普通貨物罪、走私廢物罪,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陸某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滿意,通過同監室的其他在押人員了解到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后,要求家屬聘請王雪莉主任擔任其二審辯護人。
接受委托后,辯護人王雪莉律師通過多次會見被告人陸某,并分析研究本案卷宗材料,敏銳地察覺到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陸某并沒有實施走私廢物的行為,且一審判決認定陸某走私偷逃稅款千余萬的證據不足,應依法予以改判。在庭審中,辯護人就案件事實、證據等存在的大量問題,充分發表了質證和辯護意見。某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王雪莉律師的辯護意見,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本案發回某區人民法院重審。
某區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對本案再審。庭審期間,王雪莉律師大量運用公訴方的證據材料否定了檢察機關對陸某偷逃稅款千余萬的指控。最終,某區人民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認定被告人陸某偷逃稅款百余萬。
【裁判結果】
二審發回重審后,某區人民法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被告人陸某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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