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何春景律師、鐘崢律師
【關鍵詞】 故意殺人罪、刑事辯護、獲罪輕判
【案情簡述】
上訴人李某某與李某系父子關系。李某某一家在北京市某農機修理部北側搭建一棚子經營小吃,并租住在該修理部東側的房屋內。某日下午,被害人趙某某到修理部門前修車,被害人孫某某與被告人李某某之妻發生爭吵,李某某聞訊從修理部后的住處趕到小吃部外,與孫某某發生爭執并廝打,李某見狀到修理部后住處內取出尖刀返回現場欲捅刺對方,李某某在與孫某某廝打過程中,先持在現場撿到的鐵棍擊打孫某某頭部,后又奪過李某手中尖刀,朝孫某某的胸、腹部連捅數刀,趙某某上前查看時,李某某又持刀向其腹部猛捅一刀。經鑒定,被害人趙某某為重傷;被害人孫某某死亡。
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上訴人李某某死刑。李某某不服刑事部分判決,提出上訴,否認勇鐵棍打擊被害人孫某某頭部,認為原判量刑過重。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承辦過程】
經過辯護人何春景律師與鐘崢律師的仔細調查研究,認為 :
一、李某某否認用鐵棍打擊被害人孫某某頭部的供述是真實的;
二、根據李某某供述其是為保護李某先持刀捅傷被害人趙某某,后又捅刺被害人孫某某;
三、李某某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對被害人實施了有節制的傷害行為,故原判定性錯誤,應以故意傷害(致死)罪定罪處罰;
四、本案是民間矛盾激化而引發,李某某認罪、悔罪,積極賠償,懇請二審法院從寬處罰,改判李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李某某殺人行為后果嚴重,應依法嚴懲,但鑒于其認罪、悔罪,積極賠償,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最終判決上訴人李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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