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甲、乙為母子關系。涉案房屋為公產住房,自1997年12月即開始由乙承租。后乙購買所有權,于2009年X月X日取得所有權證。2019年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涉案房屋系甲1998年左右委托乙購買,當時為公產,購買后由甲及甲撫養的乙之子楊某居住。購房資金是由甲出售自己名下其他房屋中的款項所出?;趯σ业男湃?,購房相關的手續均由乙掌管。甲也一直以為是登記在甲名下。后經核實發現確實未登記在甲名下,經協商無果,故起訴。
二、律師工作及代理意見
律師接受乙的委托后,與乙進行多次案情溝通發現該案件中涉及房產爭議的時間點過于久遠,乙已經不能準確描述房產的交易過程,僅能提供其購買產權后的房本。對此律師立即與法官溝通,并申請法院對該房產的公有房屋交易情況調查取證。
該案件我方不能舉證購房資金來源,證明權屬無任何爭議。律師將重點放在舉證責任的優勢上,該案舉證責任在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律師充分利用質證環節,甲提交了證言一份、戶籍遷移證明以及證人證言。通過證明力的意見發表使得證言與戶籍遷移證明無法成為直接證據。證人出庭作證時,提煉接受法庭提問時其表述的對乙有利的內容并抓住證人語言邏輯漏洞,利用好對證人發問的機會,使得對方陷入舉證不能的困境。
此類案件乙方具有舉證上的劣勢,必須認真把握住對方舉證的漏洞,以贏得訴訟。
三、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在判決結果中采納律師的諸多質證意見,駁回甲的訴訟請求,甲不服提起上訴后,二審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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