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許女士在2015年向某房地產公司(下簡稱“開發商”)購房,同年12月辦理了交房手續,原本按照《商品房銷售合同》的約定,開發商應最遲于2016年12月為許女士辦理產權證。但由于案涉小區存在違章建筑,開發商于2018年中旬才將房產證辦理下來。這期間,許女士多次與開發商溝通,開發商并沒有實質解決問題,故許女士認為開發商給自己造成了損失,訴至法院,請求開發商向其支付違約金8萬余元。
二、律師工作及代理意見
本案中,本人代理許女士。在庭審中,開發商對于小區多戶業主延遲辦理房產證事宜是認可的,但認為未能辦理房產證的原因系小區內存在多處違建,行政主管部門以此為由不予辦理。所以未能依約辦下房產證,開發商是可援引不可抗力免責的。
法官也認為開發商未能辦理房產證情有可原。對于此案,法官依法調取了關聯案件中法官向行政主管部門人員進行詢問的筆錄,我方在筆錄中發現開發商亦存在未按規劃建設的情形,故我方通過對案件的分析,從以下兩方面對法官進行說服:
開發商存在未按規劃進行建設的情形,其存在違約行為,與未能辦理產權證存在因果關系;
由于部分業主的房產存在違建,未能辦理初始登記”,不屬于“政府不可抗力”的免責事由。不動產登記中心不予辦理登記,是因其他業主的拆改行為而導致,本質上仍是開發商對許女士違約。
三、裁判結果
最終,我方觀點得到法院的認可,法院判決開發商賠償許女士違約金8萬余元,許女士成功維權。在此提醒讀者們,開發商一個小小的違約行為,也是涉及到專業法律問題的,維權成功與否,更需要從專業的角度進行分析,從而說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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