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趙越律師
【關鍵詞】 走私廢物罪、數萬噸、不予起訴
【案情簡介】
張某任職于某進出口公司,擔任會計一職,在日常工作中也參與了部分該公司進口貨物的報關及付款事宜。后該公司于2017年11月左右涉案,涉嫌進口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鋅灰,涉嫌走私廢物罪,張某也于當月被偵查機關取保候審。
張某委托本辯護人后,在案卷移送至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辯護人經閱卷發(fā)現(xiàn),起訴意見書指控該公司涉案數額特別巨大,達4萬余噸,但是該批貨物分三種情況:第一,絕大部分貨物在進口后已經被賣到國內其它貨主手里;第二,約3000噸貨物還在海關監(jiān)管場所被扣押并已經進行鑒定;第三,約1700噸貨物在等待報關。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逃避海關監(jiān)管,走私國家明令禁止進口的廢物或者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以走私廢物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tài)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一噸以上不滿五噸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tài)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的;
(三)未經許可,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tài)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的;
(四)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并造成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
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廢物或者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的數量,超過以上數量標準,或者達到了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并造成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或者雖未達到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但造成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且后果特別嚴重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以走私廢物罪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辯護意見】
1.認真閱卷、梳理案件事實
看到如此驚人的涉案數額后,辯護人也擔心在后期的審判過程中當事人是否涉及被逮捕并被判處實刑的問題,因為縱然她不是老板,能夠被確定為“從犯”,根據該罪的法定刑幅度,也需要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處罰。當時她的孩子剛一歲兩個月,當事人心理壓力巨大。
但是經過辯護人詳細梳理案卷發(fā)現(xiàn)一個細節(jié),如此巨大數額的涉案數額并非全部與當事人有關聯(lián),因為根據書證顯示的信息可以發(fā)現(xiàn),當事人用于聯(lián)系外商的郵箱并不只是個人自用,而是公司其他人員一起公用,聯(lián)系報關行及對外付款事宜也是如此,更為關鍵的是,當事人在起訴意見書指控的涉案期間內曾休產假,休完產假后工作內容發(fā)生了變化,只涉及去稅務機關報稅等簡單工作,再與進口工作無明顯關聯(lián)。
同時根據走私廢物犯罪的相關司法實踐,只有經檢驗鑒定為固體廢物的某單貨物才能被認定為走私廢物罪,其它已經銷售的貨物并不能證明在當時的檢驗行為有問題,因此不能直接將已經銷售的貨物直接確定為本案的涉案數額。
2.有效溝通,獲得檢察官認可
根據對前述事實的梳理,辯護人提出應當適用刑事訴訟法關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以不起訴這一法律規(guī)定。帶著這一觀點,辯護人和承辦檢察官進行了深入溝通,并且提交了當事人本人的相關證據資料,證明其確實休產假,并且在休產假后確實工作內容發(fā)生了變化。承辦檢察官對此比較重視,在被羈押同案到了審查起訴期限后將其同案先行訴走,進行了拆案,給予當事人更長時間的審查起訴期間及核實證據時間。
【裁判結果】
經過將近一年(取保候審期間一年)的審查起訴期間后,檢察官在2019年春節(jié)馬上就要到來的時候,給當事人做出了不起訴決定,并解除了原有的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當事人恢復了自由,并且放下了長期以來的思想負擔,重新開始正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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