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李常永律師
【關鍵詞】非法經營罪,無罪
【案情簡介】
2020年11月,某中級人民法院對某“非法經營”案作出一審判決。經本所李常永律師辯護,《起訴書》指控的“非法經營罪”一案(非法經營數額巨大,應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巨額罰金),成功作出無罪處理,從自由刑和財產刑兩方面妥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2017年7月,董某注冊成立某菜市場,由其擔任負責人。董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相關規定,明知在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某區違法建設占地面積約2000平方米,建筑面積約4000平方米的三層建筑從事經營活動,期間,張某積極為董某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詹某負責管理經管。董某等人將攤位對外招商出租,非法經營金額數百萬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可能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意見】
律師辯護意見(提綱):
董某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理由如下:
第一,某菜市場未取得三證,僅僅具有行政違法性,并不必然具有刑事違法性,不能據此認定為犯罪。
第二,從市場經營層面,某菜市場具有經營上的合法依據,不具有刑事上的違法性。其一,某菜市場是依法審批成立的合法公司。其二,經營菜市場的行為,有某區商貿旅游局和某商委的審批作為依托,經營行為存在合法性。其三,由于有某區商貿旅游局和某商委的審批和文件,直接影響到董某、詹某等人主觀犯罪故意的判斷;董某等人主觀上不存在明知“非法”而實施經營行為的犯罪故意。
第三,對本案做實質性判斷,本案不構成“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首先,不影響市場準入秩序。(1)一方面,由于公司是依法成立,經營范圍中有“市場經營與管理”,可知,菜市場的經營行為沒有侵犯到市場準入秩序;部分經營條件沒有滿足不等于從根本上沒有取得準入資質。(2)公司有數千萬元以上的投資。本案畢竟不是非法占用國家閑置土地對外直接租賃、出租地塊;期間,融入了對菜市場的巨額資金投入、經營管理。(3)菜市場經驗收合格,并獲得政府補貼。其次,市場競爭秩序:在案證據中,沒有菜市場存在不正當競爭的相關事實與證據。其三,市場交易秩序正常。市場管理正常,在案證據中,沒有董某等人欺負租戶、欺負買菜居民群眾等情形。其四,違章建筑:即使因違章建筑拆除行政執法發生糾紛,那侵犯的也不是市場秩序,而是行政管理秩序。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
董某等違反相關行政法規,違章建設菜市場并進行經營管理,但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董某等人在市場經營中存在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不能認定被告人董某、藏某、張某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對本起犯罪的指控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意見,于法有據,本院予以照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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