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何春景律師
【關鍵詞】 強奸罪、非法拘禁罪、成功辯護為強奸一罪
【案件經過】
被告人韓某與被害人趙某原系戀人關系,韓某利用二人共同朋友劉某某將趙某騙至燒烤店,后韓某強行將被害人趙某帶至其家中并強行與趙某發生性關系。后韓某將趙某帶出家外吃飯,在返家中途中,韓某與劉某某通電話過程中,趙某搶奪電話,并責怪劉某某將自己騙出且不能回家,后韓某對趙某進行毆打,造成被害人趙某身體多處受傷。經鑒定,被害人趙某頭部、右肘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次日凌晨4時許,趙某借機逃出后報警。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強奸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拘禁罪: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非法拘禁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20%:
(1)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承辦過程】
本案中,被告人韓某采用暴力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但因韓某非法拘禁趙某系實施強奸的方法行為,二者存在牽連關系,依照牽連犯的一般處理原則,應擇一重罪處罰,即以強奸罪定罪量刑。
【裁判結果】
最終,以強奸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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