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楊洋律師
【關鍵詞】 非法持有毒品罪、54.11克降為16.97克
【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任某某非法持有毒品54.11克,屬于持有毒品數量大,應當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如果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任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數量為54.11克成立的話,被告人于某將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爭議焦點】
本案涉案毒品的數量應當如何認定。
【主要辯護意見】
一、關于本案事實認定,應當以公安機關實際查獲的數量計入本案被告人任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
1,根據全國其他法院的司法判例,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應以公安機關查獲的毒品數量計算。
2,根據本案的證據來看,本案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應該以公安機關查獲的數量計算。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本案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應以公安機關查獲的數額計算。
4,從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構成上來看,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應以公安機關查獲的數量計算。
5,根據刑法通說,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應以公安機關查獲的數量計算。
二、關于程序方面,本案中諸多程序有程序重大瑕疵
1,公安機關查貨的12.86克毒品,鑒定方法存在重大瑕疵。
2,本案中公安機關查獲的12.86克毒品,存在重大程序瑕疵。
三、關于本案量刑,被告任某某具有諸多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1,本案被告任某某有立功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本案被告人任某某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
【裁判結果】
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涉案毒品數額應當認定為16.97克,改判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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