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張圓圓律師
【關鍵詞】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不起訴
【案情簡介】
20XX年9月,被害人宋某因債務糾紛與嫌疑人王某某等人在某公司茶室內發生爭執,公安機關指控嫌疑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將被害人宋某毆打致傷。經鑒定,宋某外傷所致胸椎2、3橫突骨折為輕傷二級,多處體表挫傷,左上第四牙齒3度松動均為輕微傷。
【律師意見】
本案中指控被害人宋某傷情成因的證據無法達到唯一、排他、確信的證明標準,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同時,指控嫌疑人王某某在某公司茶室內對被害人宋某實施故意傷害行為事實不清、證據尚不夠確實、充分,且本案中被害人存在一定過錯。建議公訴機關綜合本案事實認定、證據證明標準對嫌疑人王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辯護要點】
第一、證實被害人宋某傷情成因的證據無法達到唯一、排他、確信的證明標準,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1、被害人宋某傷情成因事實不清。
2、被害人宋某傷情原因存在合理懷疑。
3、本案犯罪事實依托于大量言詞證據,被害人陳述、嫌疑人供述存在前后不一致處,穩定性差、可信度低。
第二、指控嫌疑人王某某在某公司茶室內對被害人宋某實施故意傷害行為并導致其輕傷二級事實不清,在案證據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第三、從有無實施故意傷害行為分析,在案證據無法證實嫌疑人王某某與他人在無犯意聯絡的情況下共同實施了對被害人宋某的傷害行為。
1、從時間先后順序分析。
2、從嫌疑人王某某起到作用分析。
3、從毆打部位分析。
第四、在案證據未能證實嫌疑人王某某具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主觀故意。
成立故意傷害罪要求行為人具有傷害的故意,即對傷害結果具有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司法實踐中,在僅有一般毆打意圖而無傷害故意的情況下,造成他人傷害的,不宜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行為人的主觀態度一般通過客觀行為進行反映。辯護人認為,首先,嫌疑人王某某自己不具備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其次,嫌疑人王某某不具有伙同他人實施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
首先,王某某自己不具有故意傷害他人的犯罪故意。
1、王某某不存在無事生非故意挑釁行為。
2、王某某行為相對克制,不持放任、故意的主觀態度。
3、在他人毆打被害人宋某時,王某某實施了阻攔行為。
其次,王某某不具備伙同他人實施傷害的共犯故意。
1、王某某與其他嫌疑人不存在事先預謀。
2、王某某與其他嫌疑人不具有事中共犯故意。
3、王某某不會實施對自己不利的行為符合一般常識。
第五、本案中被害人宋某存在一定過錯。
1、被害人宋某拖欠嫌疑人王某某債務在先。
2、被害人宋某在案發現場有挑釁行為,王某某有財產自衛與人身自衛的權利。
3、被害人宋某存在利用傷情實施敲詐勒索的嫌疑。
【承辦結果】
指控嫌疑人王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事實不清,證實其實施故意傷害行為導致宋某傷情的證據不能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經過提交法律意見,在此基礎上嫌疑人王某某等人自愿與被害人宋某達成了賠償諒解,公訴機關最終做出對王某某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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