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刑事 走私普通貨物罪 緩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自2004年4月至2005年6月間,在為某公司進口三批沖壓模具業務的過程中,采取偽造單據的手段,將真實進口單據中的貨物名稱由沖壓模具更改為鑄造模具,向海關申報,騙領海關免稅證明,共計偷逃應繳稅款人民幣177.103萬元。
相關條文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理分析
在處理走私普通貨物罪的辯護問題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策略規劃:
1. 明確走私物品的范圍
首先,要確保走私的物品不屬于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物品類別。這一辯護要點涉及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3條的準確理解,明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界定。
2. 偷逃稅額的認定
其次,需要關注偷逃應繳稅額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巨大”;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律師可以針對海關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海關核定證明書》提出異議,或者證明所認定的偷逃稅額不準確。
3. 犯罪主體的責任
再次,明確犯罪主體的責任。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既可以由個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律師需要分析案件中的涉案人員是否為單位的決策者或主要受益者,以及是否屬于單位犯罪的范疇。
4. 主觀故意的認定
此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備故意是判斷走私罪成立的關鍵。律師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如貨物的申報方式、價格的確定過程等,來證明行為人是否明知其行為違法而故意為之。
案件結果
某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期兩年執行。
律師思路
行通律師事務所王雪莉主任接受委托擔任王某的辯護人后,立即會見被告人、查閱卷宗并走訪涉案單位,詳細理解案情,經過深入分析案件證據的基礎上,發現偵查機關在最初找到王某時,并無其他證據能夠證實王某犯罪,王某主動供述后才形成證據鏈條。在全面把握案件事實、證據情況后,王雪莉主任督促家屬及時補繳稅款,并依法為王某做罪輕辯護,請求法院對王某適用緩刑。合議庭最終采納了辯護意見,判處被告人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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