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律師(尤其是訴訟律師)是一個“有人花錢請你打官司,你才能生存下去”的職業。從這個角度講,“花錢請你打官司”的委托人可謂“衣食父母”,律師應當對委托人心懷感恩。對辯護律師而言,刑事訴訟事關當事人的生命和自由,事關一個、數個家庭的幸福美滿。這樣的委托關系,絕對是以彼此“高度信賴”為基礎的。 在職業道德、執業心態上,律師與醫生具有高度的相似性。醫生治療的是人的身體健康(一般意義上);律師治療的是人的社會關系。可以說,刑事辯護與醫術一樣,是治病救人的“仁心仁術”。 有“仁心”才有“仁術”。對于委托人所面臨的困境,辯護律師理應具有“推己及人”的感同身受,或者說,至少要有一定程度的同情心。有時候,辯護律師在工作中所體現出來關懷、溫度,可以起到治愈人心的作用。在筆者辦理的刑事案件中,其中不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審判,整個家庭瀕臨破碎、委托人身患重病、甚至懷有輕生之念的情況。此時,辯護律師可以通過專業素養,讓委托人看到希望;可以通過情感溝通,讓委托人感到溫暖,沒有被社會拋棄。劉哲檢察官有句話說得特別好:“你辦理的不是別人的案子,而是別人的人生”。如果辯護律師具有這種高度的社會責任感,恐怕沒有辦不好的案子。前些年,上海評選“東方大律師”,標準是“德技俱佳”。 “德技俱佳”與“仁心仁術”在理念上十分相似,筆者以此自勉。 在初期談案、簽約時,辯護律師要力爭以專業素養打動人心,爭取簽約。俗話說,“貨比三家”。在辯護律師與咨詢客戶見面前,其很可能已經走訪、咨詢、洽談了多家律師事務所及律師,也在不斷比較律師、律所的實力。在傾聽客戶陳述基本案情、目前所處程序的基礎上,辯護律師應充分展現自身的刑事法律功底以及辦案經驗,從定罪量刑的實體問題、刑事訴訟的程序問題、刑事司法政策等角度,予以盡可能詳細的分析解答。切忌不談專業、只談報價;切忌承諾結果;切忌預測結果。 在完成簽約、收費后,咨詢客戶成為了真正意義上的“委托人”。在整個訴訟程序中,要力爭做到“精細化辯護”:目前進展到哪個階段、律師可以做什么、可以去爭取什么。在涉及到取保候審、逮捕必要性審查、審查起訴(閱卷)、交流法律意見、訴至法院、庭前會議、開庭以及預約會見等工作時,務必提前、主動提示委托人,讓委托人意識到“我的律師一直在跟進”,“不用揚鞭自奮蹄”。辯護律師一定要把程序做豐滿、做扎實,切忌簡單化、被動化。 在專業溝通上,辯護律師應樹立“規范操作”意識,切忌為了討好委托人,不當泄露案件重要信息,尤其是《起訴意見書》、證據卷宗、證人信息、被害人信息。有時候,向委托人披露證人、被害人信息,會面臨極大的刑事風險。實際上,委托人有時候并不知道律師的執業規范,不知道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是違規甚至是犯罪行為。比如:會見時傳遞涉案信息、傳遞紙條、干擾證人作證、引誘被害人更改筆錄、毀滅罪證、偽造證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賄等。此時,律師要立場鮮明地向委托人講解清楚,絕大多數委托人都能理解,并打消不當的念頭。 在專業溝通上,辯護律師還要學會“利用”委托人,從委托人身上尋找辦案線索,把委托人變成辦案“小助手”。一般來說,委托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長期共同生活,對于其品性、生活習慣、工作情況乃至與案件有關的基本案情都非常熟悉。其中,可能包含重要的“辯點”,需要律師去挖掘。此時,律師需要放低姿態、認真傾聽,不要有“我是專業人士,我不用外行人教我怎么打官司”這樣的思維。作為訴訟律師,思維的開放性非常重要。在事實、常識、常理、常情面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而恰恰是事實、常識、常理、常情,構成了律師辯護最重要的“原材料”。 比如,筆者曾經承辦一起盜竊案,盜竊數額特別巨大,一審判決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其姐姐從貴州趕來,委托二審辯護。在溝通過程中,委托人聊起弟弟的成長經歷及品性,并稱:一審《判決書》中認定的其中一筆盜竊,金額達四十余萬元,這一筆不可能成立,理由是其弟弟天生膽小,游手好閑、小偷小摸是有的,這么大一筆錢放在他面前,他是不敢偷的。律師當然不可能以此為辯護理由,但在會見上訴人時,著重核實了這個問題。很巧的是,上訴人本人也有類似“錢太多反而不敢偷”的說法。筆者順其思路審查了案卷,發現:(1)上訴人對其他盜竊事實均認可,唯獨不承認盜竊這筆四十余萬元巨額現金,在承認的盜竊事實中,往往都是幾百元現金、手機、香煙、手表等物,沒有價值特別貴重的錢物;(2)被害人及其家人陳述自相矛盾之處頗多,疑點重重,關于該筆巨額現金來源、為何藏在家中、究竟藏在哪個柜子、哪個抽屜,前后有多套不同的說法;(3)四十余萬現金不是小數目,即使全部按照百元面額來算,也要占用相當大的空間,從現場勘驗筆錄、柜子照片、抽屜照片看,被害人所說的“抽屜”又放置了舊報紙、首飾盒等不少雜物,絕對有理由懷疑“抽屜”不可能盛放如此巨額的現金,本案沒有偵查實驗等證據佐證;(4)從案發到抓獲犯罪嫌疑人時間緊湊,沒有證據顯示其有時間去處分如此巨額的現金,沒有查實所謂錢款的去向。筆者按照這一思路撰寫了二審《辯護詞》,經開庭審理,二審法院判決該起盜竊事實不成立,刑期由十三年改判七年。 又如,筆者2019年承辦的某案,案件來源、抓獲經過、犯罪嫌疑人本人供述均顯示是在家中“抓獲歸案”。委托人是其妻子。在溝通過程中,委托人無意間說了一句話:“那天早上,他送孩子上學回家,半路上我還給他打了電話,問他家里來警察了,是怎么回事”。這引起了我們的重視。經詳細查問,發現:犯罪嫌疑人是在明知家中有警察蹲守、明知警察前來是因為自己涉嫌犯罪,而主動、自愿趕回家中的,應認定自首。針對這一重要的量刑情節,我們撰寫了《法律意見書》,并提交了(1)夫妻二人通話記錄,證明其在從幼兒園回來途中,主觀上明知有警察在家中等待;(2)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微信聊天記錄,證明被害人不久前曾警告其要“報警”,其主觀上明知警察前來的原因是因為自己涉嫌犯罪。經檢方調查核實,在審查起訴階段即認定了“自首”,并取得了比較理想的判決結果。 再如,某企業家涉嫌詐騙罪,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在批捕后,我們向家屬“布置作業”,不僅完成了全部賠償、諒解工作,還積極運用“保護企業家”政策,指導家屬制作并提交了《情況說明》,內容涵蓋企業基本情況、經營規模、取得資質和榮譽、目前的經營狀態等。后來,經檢方調查核實,最終決定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在辦案過程中,專業溝通是主要內容,專業以外的溝通也是取得信任、增進感情的有力武器。 比如,在溝通過程中,適當詢問、關心委托人的工作、生活狀況以及身體健康情況;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適當介紹近期家庭成員情況,轉達家人的問候。 關于溝通方式:有關案件的重要事項(比如講解法律意見、辯護方案),最好面談,通話或者微信稍顯不正式;常規工作、日常問候,以通話、微信等方式為宜。切忌:僅留存一個電話,并叮囑非工作時間不允許聯系律師,不得干擾律師休息。 結 語 辯護人與委托人溝通,怎樣算是“良好”?筆者是從三個層面衡量: 一是案件辦結后,不退費、不投訴,對律師的工作沒有異議,這是最低標準; 二是案件辦結后,雙方還能像朋友般保持聯系,基本做到“善始善終”; 三是案件辦結后,有適當的機會,客戶還能為律師介紹案源,成為律師的“廣告”、“口碑”。 對于律師職業而言,讓委托人、當事人感受到“精明”很容易,讓委托人、當事人感受到“厚道”才是難事。 辦案之道就是做人之道,貴在“精明”與“厚道”之間保持平衡。
李常永,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主任。 李常永律師是四川大學法學碩士,曾任教于高校五年。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刑事辯護高峰論壇“優秀刑事辯護律師”。天津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律政先鋒”律師大賽“優秀演說獎”、小組決賽“最佳辯手”。天津外國語大學國際關系學院校外實踐導師。天津市田家炳中學法治副校長。 自執業以來,專攻刑事辯護,迄今辦理各類刑事案件數百件。其中,有無罪判決、無罪裁定、檢方裁定撤訴、檢方決定不起訴等無罪案件九件;部分無罪案件獲得國家賠償;部分無罪案例入選《中國大律師經典案例》一書,人民日報出版社出版。二審改判、發回重審、重罪辯輕罪、免予刑事處罰、緩刑、輕判案件過百件。 李常永律師數十篇刑事辯護實務研究文章被《中國律師》、《天津日報》、《河南法制報》、《無訟》、《民事審判參考》、《為你辯護網》、《法秀》、《金牙大狀》等媒體發表、轉載、收錄。 李常永律師親辦成功案例(包括但是不限于): 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某被控故意傷害罪一案:歷經三年六審,最終改判無罪,并獲得國家賠償。 天津市東麗區某被控受賄罪一案:一審改變定性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檢方抗訴,二審繼續辯護,最終改判無罪。 天津市濱海新區某被控故意傷害罪一案:一審、二審均無罪。 天津市薊縣某被控強奸罪一案:一審、二審均無罪。 天津市南開區某被控挪用資金罪一案:李常永律師介入二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繼續辯護,判決“挪用資金罪”罪名不成立。 河北省某被控隱匿會計憑證罪一案:一審法院判決“隱匿會計憑證罪”罪名不成立(合辦)。 山西省太原市某被判敲詐勒索罪一案:歷經兩年、三審、五次開庭,始終無罪辯護,庭審直播點擊量超千萬次,檢方最終撤訴。 天津市某涉嫌騙取貸款罪一案:涉嫌騙取貸款將近三百萬,論證不構成犯罪,檢方決定不起訴。 河北省某涉嫌誣告陷害罪一案:論證不構成誣告陷害罪,檢方決定不起訴(合辦)。 天津市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一案:論證當事人不構成犯罪,檢方不批捕、警方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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